2017年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2:11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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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,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2、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
3、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;
4、退休的;
5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6、出境定居的;
7、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;
8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;
9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;
10、职工死亡、被宣告死亡的;
11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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